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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事件】92/4/13聯合報A6版報載,家住雲林縣四湖鄉的林姓駕駛人。因酒醉駕車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疑移送法辦,雲林地檢署偵辦認為犯罪情節輕微,符合緩起訴要件,處罰金三萬元。被告獲知檢方這項罰金可用予專戶濟助貧童,欣然同意,二話不說繳了罰金。 【法律】於此有四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: 一丶為所謂緩起訴,就是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的案件,從其犯罪情狀及公共利益的維護,認為暫不為起訴較適當,所為的處分。至於那些案件,檢察官可以為緩起訴,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,需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外的罪始可。緩起訴的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,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。 二丶為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,並非無條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規定,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述各款事項‥為一1、向被害人道歉2、立悔過書3、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4、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、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5、向指定之公益團、地方自治團或社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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